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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企业审批办理证照程序图
 
 
五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程序
(二)企业设立程序
(1)外资(独资、合资)企业设立程序
A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
冠安徽省名的,注册资本需在100万元以上,并到省工商局预核准;冠蚌埠市名的,到市工商局预核准。
申报材料:1、全体投资者签署的《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原件);
2、项目批准文件(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——发改委立项批文,外商独资企业——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文);
3、全体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(中方投资者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外国投资者提交所在国或者地区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,并同时提交原件核对。提交原件核对有困难的,可提交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,或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,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,提供所在国或地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)
B、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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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材料:1、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);
2、全体投资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原件);
3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(副本1,原件);
4、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(原件,并加盖审批机关审查验证章,独资免交合同);
5、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(中方投资者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外国投资者提交所在国或者地区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,并同时提交原件核对。提交原件核对有困难的,可提交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,或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,外方投资者是自然的人,提供所在国或地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。中方、外方投资者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应为原件。外方自然人投资者资信证明为其银行存款证明。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不需出具资信证明);
6、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(原件);
7、公司住所证明(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证复印件,提交原件核对。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。以上不能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能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);
8、董事长、董事、监事的委派(任职)文件及身份证明(董事长、董事、监理产生应符合章程规定。委派文件应为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原件,外方可不需加盖企业印章。身份证明应提交由本人签字并证明其真实性的身份证复印件,外方还可提交护照复印件);
9、前置审批文件或证(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,企业设立或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不需提交);
10、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注: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,需提交中文译文,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。外商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中方材料。
C、外资审批权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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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万美元以下由县级审批,3000万美元以下由市级审批,5000万美元以下由省级审批。
(2)内资企业设立程序
A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
1)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(法人股东签字盖章,自然人
股东签字);
2)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(核对原件);
3)全体股东指定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(全体股东签字并盖章);
4)投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B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
1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2)全体股东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3)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;
4)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股东为企业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;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,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;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。
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6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
7、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依据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会决议、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。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,董事会决议由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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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签字。
8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依据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会决议、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。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(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,董事会决议由董
事签字。
9、住所使用证明;
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;未取得房产证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;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10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11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12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。
C、限制类项目需经县发改委核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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